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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外資辦事處用途及功能

  • 外資企業公司來台設立據點,除成立分公司、子公司外,也可註冊辦事處。外商在台灣設立辦事處,法源為公司法第386條,辦事處在台做的法律動作是向經濟部”報備”,不能做營業行為,外國公司若無意在台灣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申請辦事處登記。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
    開立台灣辦事處依據母公司類別可分問僑外資辦事處及陸資辦事處,一般僑外資辦事處對於母公司並無特別要求,惟如是陸資企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除符合特別規定者外;其母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三年以上。
    二、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三、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方可申請。
 

二、辦事處有什麼稅負?

  • 外資設立營業據點,除了當地市場開發因素,「稅」也該是個考量重點。辦事處因不能從事業務行為,只有費用沒有收入,自然沒有課稅問題。
  •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灣外資公司登記Taiwan Companies Regis 詳細網頁資訊台灣外資辦事處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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