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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於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中兩個比較重要的需要考慮的因素是責任承擔及稅務考量。

以僑外資分公司來說,一旦獲得認許,即享有於台灣公司法註冊成立之內資公司一樣的權力及責任並受與一樣的規範。

可以獨立運作,但因為就法律上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因此外國總公司需要承擔對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也因為只是外國公司之延伸,因此分公司不能進行轉投資/上市等行為,不過稅務上相對子公司(有限公司)有更大的優勢及彈性。

 

一、台灣外資分公司用途及功能

  • 什麼是外國公司分公司認許?
    根據公司法第377條,外國公司準用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如果一個外國公司想要在境內營業,則必須先台灣在設立分公司;外國公司是指依據外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之法人組織,其若擬在台灣境內營業時,應經政府認許,也就是說須先由政府承認其在中華民國之法人地位後,才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登記,而後得以在境內開始營業行為。
  • 分公司得在台灣進行以下業務:
  1. 開立營業稅發票。
  2. 在台簽約收取客戶貨款/服務費。
  3. 合法聘請員工。
  4. 以分公司形式設立在台灣進行進出口業務。
  5. 代表母公司在台灣購置動產、不動產(需另外參照相關法令)。
 

二、設立基本流程及應備文件

  • 1. 一般僑外資分公司
    僑外資(包含港澳)在台設立分公司,無須經過投審會核准,係逕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 2. 陸資分公司
    外國公司、陸資企業要在台設立分公司程序是不同的,如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外國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於申請分公司登記前,應另外先向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並且陸資來台投資經營項目必須其營業項目需符合正面表列,取得投資許可後再備齊資料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分公司。

★查看完整文章台灣外資分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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