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時,兩個主要的考量因素為責任承擔與稅務規劃。
以僑外資分公司為例,一旦設立並獲得認許,分公司便享有與台灣內資公司相同的權利與責任,並且受到台灣法律的約束。然而,由於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因此外國總公司需承擔分公司所產生的債務與責任。
由於分公司只是外國公司的一個延伸,因此無法進行如轉投資或上市等活動。然而,從稅務角度來看,分公司相較於子公司(有限公司)具有更多的優勢和彈性,特別是在稅務處理方面,分公司可享有更多的稅務優惠或簡化程序。
一、台灣外資分公司用途及功能
- 什麼是外國公司分公司認許?
根據公司法第377條規定,外國公司若欲在台灣境內營業,必須遵守公司法第19條的要求,即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或法律行為。因此,若一個外國公司想要在台灣開展業務,必須先在台灣設立分公司。
外國公司是依照外國法律成立的法人組織,若其計劃在台灣營業,必須經過台灣政府的認許。這意味著,外國公司必須先獲得政府認可其法人地位,並經由法定程序在台灣完成分公司登記,之後方可合法開展業務活動。
- 分公司得在台灣進行以下業務:
- 開立營業稅發票。
- 在台簽約收取客戶貨款/服務費。
- 合法聘請員工。
- 以分公司形式設立在台灣進行進出口業務。
- 代表母公司在台灣購置動產、不動產(需另外參照相關法令)。
二、設立基本流程及應備文件
1. 一般僑外資分公司
僑外資(包含港澳)在台設立分公司時,不需要經過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核准,而是可以直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僑外資企業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時,流程較為簡便,不涉及投審會的審核程序。
2. 陸資分公司
外國公司和陸資企業在台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有所不同。對於中國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果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超過30%的股份或出資額,或具有控制該外國公司能力,則在申請設立分公司前,必須先向投資審議委員會(投審會)申請投資許可。並且,陸資來台投資的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台灣的正面表列規定,取得投資許可後,方可準備相關資料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3. 分公司稅務及稅率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必須遵守《台灣商業會計法》規定。根據要求,分公司需根據台灣會計準則保存會計帳目,帳目必須以中文編製,並以台幣為記帳貨幣。此外,分公司還需每年提交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每兩個月提交營業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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